乌台诗案是北宋元丰二年(1079年)御史台弹劾苏轼的案件。监察御史何正臣、舒亶、李定等人指控苏轼在《湖州谢上表》中使用"新进""生事"等语讥讽朝政,并以其诗集《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》中的诗句与新政对应,构成"指斥乘舆"等罪名。御史台因汉代柏树栖鸦得名"乌台",故称此案。
案件始于苏轼调任湖州时上表的争议措辞,随后御史台搜集其诗文作为证据,御史中丞李定列举四条"可废之罪"。
七月二十八日苏轼被押解至御史台监狱,经审讯后大理寺判其"当徒二年",但御史台主张严惩。经审刑院复核,最终以"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"结案。审讯过程中存在"风闻奏事"制度下的断章取义,案件反映出北宋监察制度在新旧党争中的工具化倾向。
“乌台诗案”是北宋党争背景下的产物。在北宋新旧两派的思想政治斗争中,苏轼在诗歌中对新法的一些正常的批评,却被上纲上线,深文周纳,成了他反对新法、攻击朝廷大臣的罪证。
从“乌台诗案”看北宋监察制度及监察职能,其有利亦有弊。一方面,北宋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时的统治秩序。王安石变法引发了朝廷内部的激烈政治斗争,新党和旧党之间矛盾尖锐,北宋政府通过监察制度对官员的言行进行监察,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影响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。
“乌台诗案”中,监察官员依职责对苏轼的言行进行监督,尽管他们的弹劾存在过度解读之嫌,但不可否认,制度赋予他们的监督官员的权力,对于防止官员滥用权力、擅自发表不当言论具有积极作用。
